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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分析] 上海中技桩业招股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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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0: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 年4 月和2008 年7 月两次增资情况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如下:2008 年7 月,公司原股东为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与公司高管及部分骨干员工协商确定,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以每份出资额1.05元作价(定价依据以截止2008 年5 月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考虑2008 年7 月老股东利润转增股本的摊薄效应)对本公司增资。
首创创投和鑫融恒基系财务性投资者,2008 年8 月,首创创投和鑫融恒基两位机构投资者通过对中技有限的尽职调查,并与中技有限原股东进行协商后决定以中技有限2008 年预测净利润的8 倍市盈率,即每份出资额4 元的价格对公司增资。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前后两次增资针对不同的对象,两类对象对于公司存在不同的战略意义,因此,上述增资价格是新老股东之间真实意思的合法表示,不存在非法利益输送,增资行为均已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出资额缴纳到位,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问题:针对红色部分,两次同股不同价格并且在一个年度内执行,保荐人认为合法? 那不合法的理由在哪里?依据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1-3-16 11: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次,不同定价基础,发行价不同也没问题吧,不违反公司法或任何法律吧?

何况,一个是PE,一个是高官,不同价也很正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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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1: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最近过会的一些就有类似的情况,也是类似的解释,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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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1: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为什么之前见过的一份招股书里提到这种类型是不合法的。而《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所谓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有条件的,是建立在“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基础上的,我个人觉得这么做没有问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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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1: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说可以,有的说没问题,我个人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没有查出有什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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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1: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被CSRC折腾的神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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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1: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次的增资行为,可以不同价格;
但很明显第一次对高管的定价明显低于对第二次对独立第三方的定价,明显是一种激励行为,属于股份支付的概念,要看他们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即二次增资部分的差价,应作为费用并增加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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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1: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7楼的似乎也有道理,但我也被CSRC折腾的神经了。不弄个彻底明白 心里总有个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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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技桩业1月14日上会。日前,媒体爆料出中技桩业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能力被质疑,一年内连续发生四次安全生产事故;上市前期相关人士突击入股,入股价格被指出现阴阳价;公司涉及的专利诉讼官司在上市前三个月突然和解。一系列的丑闻为中技桩业能否过会蒙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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