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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小律师

[已解决]股份支付——老问题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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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股份支付,要按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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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2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zhero 发表于 2015-10-11 14:49
适用实质重于形式上,该案例是变相绕道股份支付的典型,需有较为合理的解释。

理由就是股东转给持股平台的价格是按公允定价的。

是否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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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9: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认为不属于股份支付,
第一,持股平台(有限责任或合伙)做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激励对象做为持股平台的股东,第一步转让公允交易不涉及,第二步转(持股平台-激励对象),只是持股平台和其股东之间的资产交易,这里公允不公允已经和挂牌公司没什么关系了,
第二,集团股份支付发生在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中,而且是超越层级的激励行为(母直接对子的员工或其他),和这种情形是不符的。
第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不能过度使用的,第一步不公允已经是在用实质重要形式了,如果一味运用这一原则,所有变通和操作都会没有意义,所谓的专业人事还有必要存在吗,
第四,这种事情,先要和券商沟通,看看他们怎么看,再由他们和neeq沟通,能不能通过,都在于内核的和neeq的把关尺度,

如果我做一定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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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然属于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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