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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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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6: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一拟上市公司,聘请已退休的专家且该人员在公司为核心技术人员。该专家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吗?社保公积金如何处理?如果发生工伤又该怎样处理?
发表于 2011-3-17 0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逐鹿小熊 于 2011-3-17 10:07 编辑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社会保障待遇,劳动关系即解除。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其收益为劳务所得。公司支付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就如你请三五个人帮你装修房子,你是雇主他们是提供劳务的人员,你支付的费用为劳务费而不是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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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lions325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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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劳动关系),退休后其所工作的公司即不用为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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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9: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逐鹿小熊 于 2011-3-17 09:57 编辑

严格的来说,到退休年龄后。 继续工作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的应不算工伤,因为此时他与其工作的单位是雇佣(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属于劳动关系范畴)。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雇佣关系则不必然如此,它可以存在于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公民与法人之间。2.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结合关系,而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3.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作为其成员,承担该组织分配的劳动工作义务,享受该单位的劳动福利待遇;而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仍为相对独立的个人,不享有对方提供的劳保福利待遇,也不承担对方内部规定的约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双方是按照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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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9: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其提供劳务时受伤,适用民法而不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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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逐鹿小熊 于 2011-3-17 10:03 编辑

你说的退休后的“工伤”具体是哪种情形,现在还不够明晰,可以参考 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的相关具体法条,但不要参考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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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收起 理由
madaniu + 15 思路隐含新的问题:这样的话,此人就不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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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4: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有民法院的个批复:用人单位雇佣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如果工作中发生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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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6 先锋币 +5 收起 理由
madaniu + 6 + 5 赞同不分年龄,均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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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6:53: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劳务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社保由原单位缴纳,如出现工伤,参考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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