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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转豁免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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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9: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有一家客户是一家混合所有制的国有基金公司,其中国有股东持股共计约70%,且该客户不符合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豁免条件。

现在客户拟联合另一家国有PE (“PE2”)对某项目公司进行投资,PE2符合豁免条件。鉴于原10%的转持义务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客户想知道,如果PE2申请到国有股转持的豁免后,在计算客户的转持义务时,应以10%转持义务为计算基础呢,抑或是以10%*(客户持股数/(客户持股数+PE2持股数))为计算基础?换句话说,PE2被豁免后,是否会导致客户转持义务的增加?


谢谢各位前辈指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09: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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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3: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按比例分配10%部分,否则何来豁免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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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3-17 15: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的理解,不管PE2有没有被豁免,PE1的转持义务都不会有变化;都是低于10%的全转,高于的只转10%

点评

呵呵,这样的话PE1会冤死的。  发表于 2011-3-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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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6: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以上两位了~
中午看了下法规,我理解,依照规定,国有股转持是以国有股为基础,而不是以股东人数为基础,不论多少国有股股东,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股划转。
对于国有股东内部进行的比例划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规定需由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确认,国资机构作出批复后,所有国有股东需作出转持承诺。
而根据法规,国有股划转豁免针对的是特别公司,豁免公司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就其豁免的国有股转持额度申请扣除,已划转的进行回拨程序。
可以看出,豁免和换转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操作中可以就其批准的额度进行豁免。
所以,我以为第一大股东申报时应该以豁免前,即所有应换转的国有股进行申请,然后豁免企业进行相关豁免程序,批准之后该企业划转的国有股可以免于换转义务。实际上最后实行划转的还是10%*(客户持股数/(客户持股数+PE2持股数))的方式,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点评

是的,你的理解正确。  发表于 2011-3-1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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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armendarize 发表于 2011-3-17 16:48
谢谢以上两位了~
中午看了下法规,我理解,依照规定,国有股转持是以国有股为基础,而不是以股东人数为基础 ...

碰到一模一样的问题,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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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2: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合伙企业,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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