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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合并,谁作为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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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头有项目,一个老板手下有两家业务相同公司,请问谁作为发行主体?
主要问题是作为发行主体和发行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合法合规等方面要求有何区别,谢谢!
发表于 2011-3-18 12: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首先取决于申报进程如何安排,发行主体的选择不同可能会影响到合并后运行期限要求的不同;其次优先考虑历史沿革清晰简单点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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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0: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是以大并小,同时综合考虑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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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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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1: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以相对较大的为主体,这样还有可能缩短点时间,当然也不一定,主要还是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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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23: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法律上主要是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这可参考证监会的《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技术上,个人认为主要是这两个主体的区域影响力比较,嗯

不大明白的是,为什么不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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