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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计划设立持股平台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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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09: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国有独资企业(股东是国资委)计划整体ipo,拟设立持股平台,但是在设计过程中遭遇一个问题,就是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员工持股部分退出没法设计,因为实际控制人是国资委,股权转让非常麻烦,管理层希望员工持股公司中没有国资委,那么持股公司中如果有员工辞职了,股权要退出,这部分股权转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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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0: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出机制是可以设计的,只是它自然而然的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而不必要再在设计时专门写出来而已,除非有特殊考量。
平台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受《公司法》之“股权转让”制约。无论股权激励时怎么设计,都不能违法这个法律。意即,拟退出者可以转让给任何人,只是程序上老股东有优先权,转给股东之外的人还得经过老股东半数同意。
平台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约束。此时更多的体现在合伙协议的约定上,可以在合伙协议里写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想要的各种约束条件,只要不违法这个法律即可。
实务中股权激励的退出是常见的,但基本上都是满足一定年限后才可以退出,接盘的以原股东为主、以公司其他内部人员为次、外部人士我很少见过,此时无论怎样,都不再构成股份支付,除非确凿证据说明某员工的退出是新的股权激励的变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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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0: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出机制是可以设计的,只是它自然而然的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而不必要再在设计时专门写出来而已,除非有特殊考量。
平台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受《公司法》之“股权转让”制约。无论股权激励时怎么设计,都不能违法这个法律。意即,拟退出者可以转让给任何人,只是程序上老股东有优先权,转给股东之外的人还得经过老股东半数同意。
平台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受《合伙企业法》约束。此时更多的体现在合伙协议的约定上,可以在合伙协议里写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想要的各种约束条件,只要不违法这个法律即可。
实务中股权激励的退出是常见的,但基本上都是满足一定年限后才可以退出,接盘的以原股东为主、以公司其他内部人员为次、外部人士我很少见过,此时无论怎样,都不再构成股份支付,除非确凿证据说明某员工的退出是新的股权激励的变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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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9 10: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10-9 10:44
退出机制是可以设计的,只是它自然而然的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而不必要再在设计时专门写出来而已,除非有特 ...

是啊,我们现在也在考虑,但是如果是合伙企业制度的话,普通合伙人找谁呢?因为涉及的利益群体很多,如果这个普通合伙人以后和企业不是一条心了,那不是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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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6: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理论上的确会这样。
一般民营企业是大股东自己进入这个持股平台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因为其为控股股东,所以他对应的那部分股份,不视为股份支付。
如果是国有企业,其实会好很多,国资委指定的代言人就是OK的,除非这个人不想在体制内干了。但想脱离体制可能性很低的。
不过回过头来,合伙企业只是个股权激励的平台,而非像上海绿地那样的作为控股平台,那么,普通合伙人是谁我觉得并不是很重要,无非就是给一点股权留住人才,这点股权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最保险起见,当然是找体制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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