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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创立大会通知前,是否必须拿到名称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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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7: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这样安排的逻辑是什么?有规定否?
感谢!
发表于 2015-10-15 0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等大神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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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9: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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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15: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公司名称是实行的核准制,核准生效并颁发《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若创立大会召开后公司未取得名称核准,则公司实质是股份公司,名称要么继续用有限公司,要么用所谓的拟定的股份公司名称(此时该名称合法性待定),由此在创立大会至取得正式名称核准之这段,公司的所有签订的业务合同用有限公司名称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都存在瑕疵,公司该段时间的业务合同有法律风险,合同对方可能主张业务合同无效或待定。
其次,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创立大会过的是章程而非上市后的章程草案)写明公司名称,此处的公司名称应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名称,名称预核准都未取得,用拟定名称作为股份公司的章程(此处不是上市公司的章程草案),创立大会审议的章程合法性存在瑕疵。创立大会审议的章程有瑕疵,公司名称合法性待定,则该次股改是否完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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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1: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通过名称核准可能导致章程等创立大会需审议通过的议案存在瑕疵,并且此阶段公司的业务开展、合同签订可能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应在创立大会通知发出之前通过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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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15: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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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2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个要求的。如果核准出来了就直接写上公司名称即可,如果没核准下来就备注一下具体名称以工商局核准为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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