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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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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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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5: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文在最后也提出征收的难点:

第一,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缺乏现金流;第二,对该项所得征税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第三,对上市公司对个人持有股权定向增发征税,可能会影响股市稳定,影响重组大政。

因此,作者建议,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税,而是如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待个人转让股权时再行征税,同时可以仿照企业所得税,增加若干限定条件。例如,规定如果该项投资资产是可以折旧、摊销、作为成本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该按照其财产原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实际案例是如何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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