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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ngbayern

上市公司可以与其董高合资成立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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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4-6 15: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可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是监管层一直关注的问题,因此,楼主在上市公司的平台上再去派生出新的关联方,且可能在未来增加关联交易,不符合监管原则,确实有自找麻烦的嫌疑。除此之外,如果楼主愿意把该事项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说出来,也许会有高手可以给你一个更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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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20: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sidarkhorse 于 2011-4-6 20:12 编辑

“按保代培训资料,应该不可以”的理解有误吧,
因为保代培训的原话是:“创业板申请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否则将不独立;”(2010年第四次培训等),
这个如果是成立子公司的话,在合并范围内,是不属于关联方的,不适用保代培训里的限制。

实质上的是本次的合资成立子公司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与其董高之间的关联交易—适用于上交所上市规则10.1.1(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行为(深交所亦然),但不一定是法定障碍,如fu斑竹所说,董高作为经营决策及执行者同时兼任子公司少数股东,实质上确实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这个并不一定是红线,关键就是得说清楚其必要性以及规范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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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23: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拟IPO的企业,不行,这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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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0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至简 的帖子

估计是想人尽其才,搞股权激励吧,我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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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子公司层面,变通的方式方法很多呀,没必要非和监管法规及其潜规则过不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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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运气了,现在再融资审核比较松,尤其是非公开发行,毕竟投资者比较成熟,而且影响范围有限。作为中介结构肯定是要建议清理的,不过如果公司和董高坚持不调整,那就让他们自负后果吧,毕竟人家是当事人,也不能说这样做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尽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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