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属多个成员企业目前在法律形式和管理结构方面均未实现集团化。其中一个业务板块在财务指标上基本都超出2010年度中小板上市企业平均财务指标。但目前该业务板块存在多家企业,各企业均为独立法人,部分为股东委托代持。该业务板块其中一家公司业务规模较大,拟确定为上市主体,该公司为公司两个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形式持有。未来拟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一个控股集团,在由该控股集团控制拟上市主体和其他非上市业务板块;同时,计划由该拟上市主体去整合同业务板块的各成员企业。目前,拟上市主体滚存利润较多。问题如下: 1、关于集团设立、收购拟上市主体和拟上市主体并购整合同业板块成员企业在时间顺序后应该如何考虑?有哪些优先原则需要兼顾?有哪些注意事项?(PS:集团公司和拟上市主体设立地不同) 2、拟上市主体滚存利润先行分配,并用于集团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拟上市主体滚存利润分配是否可以享有递延或分期偿付个人所得税?是否改制时才能和当地政府协调?坛子里高人有无操作过案例不是改制时也可申请延期?有无其他优化和筹划办法? 3、拟上市业务还有一些大股东委托代持的企业,这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也需要打包到上市主体,考虑上市时间规划还比较充裕,计划由上市主体在当地新设公司采取业务重组方式,而原公司在业务重组完成后注销?这样的操作和安排有无问题?需要注意些什么?新公司设立、业务重组和原公司注销在时间顺序上应该如何安排? 请各位大虾指点,如有表述不清,请多提点。如有针对性建议,小弟请喝酒。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