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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wn_wyt

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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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0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旧公司法是实收资本制,认缴的实物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应该构成虚假出资,而虚假出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70%以上的注册资本没有出资到位,我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是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在三年前将违法事实已经改正,就不是上市的重大障碍。
二、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资本,但这些东西都应该是在已有出资之上形成的新增资产,转增资本就涉及对原有股东出资比例的确认问题,依照公平原则,没有出资的就不能享有这些新增资本。但如果原有的实物已经被公司占用,该部分出资的股东应当享有相应的增资权利,但由于将未过户的出资置换出去了,他的出资比例应该发生变化。
   个人观点,和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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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1、实物出资当时未过户是一种延迟出资行为,但03年已经完成了过户,说明这一瑕疵在上市前得到了解决
2、因为是延迟出资,所以不是出资不实,要证明此实物资产一直由公司在使用,且不存在产权纠纷,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此出具意见。
对实物资产进行复核性评估测试,只要不存在虚假出资就行;如果实物资产当时价值没有5000万,就要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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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09: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awn_wyt 的帖子

回楼主的问题:
1、根据旧公司法,注册资本是实缴制,旧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确实需要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如果没有缴足,属于出资不足行为,根据旧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是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该公司股东在上市之前补足资本(办好了过户手续),同时又一直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个二年对于本公司情况,应该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果行政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而公司股东又补足资本金(办好了过户手续),应该是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如实披露是肯定的乐)
2、该企业可以以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资本实质上是一种股东分红的方式,根据旧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也就是说,在2003年的时候,企业以自身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此时股东必须是足额出资(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足额出资是默认值,法律以为大家都是足额出资=_=!!),而股东身份是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如果单从转增的行为来看,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其实也是旧公司法的一个瑕疵,在新公司法之下就明确了,股东必须按照实缴出资来进行分红。
我个人认为,在新公司法之前,该企业实施的这些行为,虽然有问题,但如果有足够的措施补正之后,还是能够说得清楚地~~所以说,立法永远是滞后的~~

[ 本帖最后由 joey123 于 2008-7-11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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