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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请教公司法的一个疑问,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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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问此处规定的无效和撤销有什么区别,撤销了不就是无效了吗?还是说重点在“可以”两字上?难道程序违法,内容违章了还可以不撤销,决议依旧有效么?


最佳答案
2015-11-24 11:02:53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会议程序、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是可以有效的,只要股东在规定时间不提出撤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不违法,只要决议被股东审议通过了,也是可以有效的,股东都可以修改章程,违反章程又有什么问题。
发表于 2015-10-24 23: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愚见: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无效是自始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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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7: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撤销是指程序瑕疵,有60天予以限制,决议内容并无问题,过了60天谁都没办法。无效是指内容违法,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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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1-1 10: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法律概念: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⑴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⑵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⑶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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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1: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会议程序、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是可以有效的,只要股东在规定时间不提出撤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不违法,只要决议被股东审议通过了,也是可以有效的,股东都可以修改章程,违反章程又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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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8: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自始无效,撤销的话撤销前是有效的。另外撤销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即60日。另通说认为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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