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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借壳上市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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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1 23: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近期做一借壳上市项目:
A上市公司拟置换出现有全部资产,同时发行股份购买优良资产,假设:
1、置出资产账面值5000万元,置换出去作价1亿元(即增值5000万元,该部分为现金支付),该置出资产原有可弥补亏损2亿元;
2、置入资产账面值20亿元,置入作价25亿元(增值5亿元),发行股份购买该资产。

需探讨问题(置入资产环节应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
(1)置出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置出资产因全部为现金支付,不能套用特殊税务处理,上市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原有可弥补亏损2亿元,所以,转让所得5000万元实际也无需纳税,对吗?
(2)置出资产(原上市公司)的亏损应由谁弥补,是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还是由置出资产接收方弥补?
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如果置入资产为资产形式(非法人股权):原2亿元亏损(或1.5亿元亏损)能由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吗,即用置入优良资产以后年度产生的利润抵减亏损?
第二种,如果置入资产为股权形式,因进来资产为独立法人,肯定不能弥补上市公司的亏损。那么,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亏损永远不能弥补(要么置入资产逐年分红来补亏,但意义不大,法人对法人的分红本来免税)?
延伸出来:置出资产的接收方能否按照公式(59号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计算接收置出资产的可弥补金额?


(3)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缴纳所得税:套用特殊税务处理,暂无需缴纳?

以上,确为复杂,一直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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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秋正道 于 2011-4-12 13:22 编辑

      最近刚好的研究59号文和税法,也就其中存有疑惑的条款咨询了税务局。但和楼主关注的不太一样。

      关于所得税税收,要明确一个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改变时,持有方就这项资产的应纳税额为零。
      楼主问的第1点,认同,符合规定,资产转让收益属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可弥补亏损。

      关于第2问,请问上市公司置出资产包括资产和负债,还是单纯的资产?这是界定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关键。
      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不能适用你上面讲的那个公式。理由是,你描述的置出资产,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是适用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其亏损不可能由资产接收方弥补的。
      
     楼主问的第3点,可以确定暂时不用纳税。
      即,如果置入资产为股权资产,符合59号文规定,对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来讲,其注入资产的纳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相当于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纳税基础未发生改变,所以,暂无需纳税。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获得上市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纳税基础为置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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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13: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2问,是整体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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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4: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秋正道 于 2011-4-12 14:52 编辑

回复 ccpacao 的帖子

        如果是全部资产和负债,就属于59号文界定的企业合并嘛。

       59号文: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而且,全部以现金支付,不适用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59号文约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值得商榷之处是,是否视之为清算。
          另,59号文约定的企业合并概念中提及“依法合并”,如果依据公司法,那就只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被合并方都要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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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3: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股东未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
(1)对
(2)重组后上市公司继续弥补,参考凤凰股份,借壳后的母公司利润表显示,无所得税费用,应该是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
(3)置入资产是否适用特殊处理要看具体情况,lz给的条件尚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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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7: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秋正道 于 2011-4-14 18:02 编辑

回复 zzxxcc111 的帖子

关于是不是企业合并,这个地方界定其实是有些模糊的。
从法律上看,我国只认可两种企业合并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都是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拿过来,注销原有主体。至于控股合并,只是部门规章层次出现的股权收购定义而已。
在59号文的定义里,企业合并需满足“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被合并方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依法合并”三个重点。
可以说,借壳上市不符合最后两点。
但是,研究59号文的资产收购概念,其指明是“经营性资产”,不知道是否能包括负债。

只是,无论如何,资产收购也好或者企业合并也好,上市公司的亏损都不能在收购方弥补

个人意见,供参考。涉税问题比较关键,是影响方案设计的重点问题,还请楼主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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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1: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都很强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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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5: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参加过并购重组税务培训,但从来没机会在实务中应用,都要忘光了。希望大家多发此类帖子,多多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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