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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税设立分公司,然后总、分合并报表,总公司作主体上市,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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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4: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所示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09: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可以帮助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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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2: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分公司则并非各自独立的实体,分公司完全受控于总公司;总分公司只报出一个报表,分公司的一切活动的法律后果都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不承认分公司的独立地位,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一个特殊分支机构。
    我觉得单从公司架构对上市主体影响来看,总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只是个人一些看法,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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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5: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公司和分公司依然为同一法律实体,不知为何可以避税?
总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应无障碍,不知道你有何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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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7-8 16: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4楼疑问,分公司如何避税?分公司设在有特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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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8 20: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大部分应该交增值税盈利的部分放进物流公司,交营业税和所得税,避免高额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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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0: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增值税项目放入物流公司,纳营业税的前提,应该是该种情况下能够视同营业税下的混合销售,根据版主提供的情况来看,感觉不太可能。
若是营业税纳税项目和增值税纳税项目混在一起,有从高从增值税纳税的可能。
我个人感觉这样操作,若无很好擦边球,可能反而成为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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