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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可以被吸收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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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0: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可以被吸收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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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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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2: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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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2: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来看,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一定要解散、并进而清算的,此时进行吸收合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也可以完整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我认为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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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15 +15 收起 理由
brooks1986 + 15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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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23: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行,实际上吊销营业执照后,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注销手续,才能使主体资格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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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rkshen 的帖子

吸收合并不是最好的做法,建议按照以下方法:

1、清算、注销。

2、清算过程中进行资产拍卖(知道怎么拍卖的)

这样做的原因是撇清与原企业的关系,减少审核的关注。当然,如果两个企业有关联关系,这么做还是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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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5 +15 +15 收起 理由
brooks1986 + 15 + 15 + 15 拍卖要考虑价格和获取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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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orestrees 的帖子

这个办法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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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4: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吸收合并或清算注销,都是处理方法。但是赞同5楼的说法,关联方的话,都避免不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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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09: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对公司最为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如果允许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被合并,则是变相使违法公司的资产、人员重新恢复经营资格,原来各项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继续得以维持,这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因此,法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清算注销,不包括合并注销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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