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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idian7177

请教: 高校讲师投资经商,并担任高管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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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7: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无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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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应该是《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之前只规定到校级领导,这个文件里限制到直属高校的处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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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社保需要转到企业那边去呢,这样人员似乎独立性更强一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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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9: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建议是解除和高校的劳动合同并由高校出具不追究责任的承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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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1: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卓越骑士 发表于 2012-6-19 17:11
根据山河智能,尤洛卡,以岭药业的情况来看,三位教授均担任公司董事长,且并没有向学校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 ...

尤洛卡: 发行人高管主要来自于山东科技大学,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自伟、董事兼副总经理闫相宏以及监事卜照坤的编制仍在山东科技大学,三名独立董事中两位也来自于山东科技大学,对发行人人员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2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出具的证明:“经山东科技大学(原山东矿业学院)同意,山东科技大学在编人员黄自伟、闫相宏、卜照坤离岗参与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泰安市尤洛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洛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研究工作,学校不再安排其教学科研任务(可以适量参与学校的指导研究生工作),其在尤洛卡公司期间的工资待遇等由尤洛卡公司负责。”
3、经核查实际工作情况及发行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黄自伟、闫相宏、卜照坤三人全职在公司工作,并由公司支付其工资薪酬等,三人均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说明黄自伟、闫相宏、卜照坤办理了停薪留职,也就是说学校并不给三人发工资,但保留三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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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4: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ps 发表于 2011-4-18 01:46
以上讨论都是较老的了。其实最近的过会案例是这个:

公司与江西师范大学渊源颇深。除实际控制人廖维林同 ...

最后没有核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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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5: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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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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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19: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校背景企业境内A股公开发行上市问题概述 http://vtlaw.cn/content/2014/08-12/152225911.html

袁成 高森

【摘要】
随着我国发展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实体经济的“产学研”相结合程度越来越紧密,科研人员利用技术优势在新兴技术领域创办的企业迈向资本市场会成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具有高校背景的高科技企业在IPO过程中会遇到兼职创业的合法性、技术的独立性、技术来源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若干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停薪留职、技术来源、独立性

一、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政策及案例
(一)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政策概述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 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向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随后,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 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第15 条确认,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目前,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关于理顺高校与高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以及教职工兼职创业等问题最重要的文件。该文鼓励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公司法》、《证券法》、《教师法》并未限制高校教职工从事投资活动。因此,非领导职务的高校教职工,可以在处理好正常教学科研与兼职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在校外兼职或创业。

(二)高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的限制
对于高校担任中层(处级)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原则上禁止在外兼职。比如: “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教党 [201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三)相关案例
根据“教技发[2005]2 号”精神,高校教职工在兼职创业时,一般选择在所任职的学校办理“停薪留职”的手续,即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不从学校领取薪酬,由学校按照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兼职的企业或个人承担。采用“停薪留职”方式的上市公司的案例有:尤洛卡、川大智胜、博云新材、四方股份、华中数控、苏大维格、拓尔思、津膜科技、南大光电等。
比如,苏大维格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向发行人派遣 9 名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技术支 持工作。苏州大学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出具《证明函》,同意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叶燕等 9 人在发行人处开展工作,服从发行人的管理与考核。报告期内,苏州大学为保留学校事业编制的 9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当然,停薪留职并非最佳处理方式。为避免证监会对上市主体人员和技术独立性的疑虑,高校教职工最好完全解除事业编制,与上市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津膜科技”采用了比较彻底的方式:发行人原有的 17名中 10 名解除事业编制的员工均已终止了与事业编制相关的全部协议,并已和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已自 2011 年3 月依法为该 10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5名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1名已从天津工业大学退休,1名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保中心无法为其新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暂不解除事业编制。

二、高校背景企业技术来源及技术独立性
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高校背景的企业被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是技术来源及技术独立性。在这个必须明确回答的重大问题上,高校背景企业首先申明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均为发行人依法所有,不存在纠纷,然后从主营业务的发展过程、研发人员、研发能力、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及内容、专利权获得情况、研发费用支出、与高校的科研关系、技术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等方面进行详细披露。
比如,“尤洛卡”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已取得相关专利,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核心人员所从事的六五、七五国家攻关项目的科研成果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经科技查新亦未发现类似文献资料。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主要产品系黄自伟等从山东科技大学离岗后,在发行人处工作期间利用发行人的资源条件研发形成的。
同时,为了继续依靠高校的科研平台,保持上市主体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上市主体在确保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前提下会与高校继续合作,通过独占许可、购买或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方式,控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技术。
“苏大维格”上市文件披露:发行人与苏州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发行人拥有独家使用权,苏州大学不得在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下将该等知识产权转让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苏州大学使用该等知识产权仅限科学研究之用途,不得做任何商业运用。
在“津膜股份”的案例中,因天津工业大学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一直从事膜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行人得到天津工业大学的确认,凡该校以及该校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应优先转让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在“九洲电气”的案例中,因发行人与多个科研院所进行研发合作,详细披露了技术开发协议中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后续改进等权利的归属。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高校教职工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
高校教职工在处理好兼职创业及教学科研的关系后,可以在校外兼职、投资创办企业或者按照国家政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因此,高校教职工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目前,高校教授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有:以岭药业(王以岭)、拓尔思(李渝勤)、尤洛卡(王晶华、黄自伟夫妇)等。

(二)高校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高校要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高校不能直接作为发起人,只能通过高校资产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高校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津膜科技)或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复旦复华、交大昂立等)的案例。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此类公司在“教技发[2005]2号”文之前设立,或者股权分置之前已经上市。另外由于各个地方高校的科技产业情况不尽相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院校未能按规定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已经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院校,也存在经营性资产未全部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的情况。

(三)高校能否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
公办高校是国有事业单位,在1998年及2004年颁布的《证券法》中均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虽然,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但是国家一直禁止高校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活动。
2004年6月教育部下发“教财[2004]13号”《关于禁止直属高校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的紧急通知》,同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严禁高校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2005年10月,作为促进高校实现校企分开指导性文件,教育部 “教技发[2005]2号”明确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目前,A股市场中存在以高等学校直接作为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比如复旦复华、交大昂立、川大智胜等,系高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这些公司上市时间较早,高校都是因作为发起人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非来源于二级市场。
对民办高校或民办二级学院能否从事股票投资,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民办学校直接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有悖于其经营范围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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