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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里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哪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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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22: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67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的规定有哪些?目前是怎么确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
发表于 2011-4-19 1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还真不想给自己找麻烦,至今没有给出标准;如果按照字面理解,譬如国家层面归国资委管理的,如原来有央企196,现在只剩下120家左右的,应该是重要的,对于其二级以下的企业可能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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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2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多谢,真是希望能有个具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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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09: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里的那句话,是语言的一种表述方式而已,进可攻、退可守的一种表达。目前目前别说是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都需要国资委审批,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二级企业,虽然表面上没有国资委审批,但实际上,二级公司重大事项,由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决策后,还是要报到国资委审批,因为国资委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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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ue.yang 的帖子

要国资委批是肯定的
公司法这句针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还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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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8: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还真没找到,目前我们这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的重大事项,国资委自己一般不做决定,都要上报主管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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