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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外资股东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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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20: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整体改制中涉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对于外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案例?多谢!

发表于 2011-4-19 2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4-19 22:48 编辑

外资股东如果是法人,则需纳税(一般为10%,有税收协定的话更低)
外资股东如果是自然人,无需纳税

aiswag点评也是对的,综合来看,要结合楼下符版主回复及aiswag点评理解。

点评

好像也不能这么认定吧。外资股东如果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但在国内设立机构且所得与机构相关的话,还是适用25%税率,不需要纳税。在国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但与该机构无关的非居民企业,才适用10%  发表于 2011-4-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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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22: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利润还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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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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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9: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哈,未分配利润不是税后的吗?如果股东为法人,那么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和分配股利应该差不多,应该是免税收入吧,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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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9: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ps.在另外一个帖子里发过,估计有些人不会注意,在这里再发一遍)

对于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下大家的说法,然后也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如下总结,欢迎大家继续交流:
楼主的问题涉及三类主体:(1)境外公司(2)境外自然人(3)境内合伙企业。

对于这三类主体是否应当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分别加以分析:
(1)境外公司
将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当于增加了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视为已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际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但在国内设立机构且所得与机构相关的话,还是适用25%税率。

注意:需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自然人
如果外国投资人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境内合伙企业
境内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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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07: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于是之 的帖子

完全赞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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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6: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3)境内合伙企业
境内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条应该怎样操作呢?  (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缴'的原则,那么整体改制时,作为直接股东的合伙企业算是股权增值了,  相当于利润分配给合伙企业股东了,但合伙企业并没有分配给他的最终"股东"个人, 那么这个最终股东个人是否还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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