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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外转内的转让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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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同一控制下外转内的股权转让定价是否有规定?比如1元对价是否可行?最好有比较新的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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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23: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案例中,既有以评估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也有以审计值作为作价依据。个人认为,至少应该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数据为依据,这样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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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09: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谢谢,有无实际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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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08: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诶~没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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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5: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税务局是不是认可转让价格。
国税函[2009]698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确定公允价的一个方法,如果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交易,则以非关联方间的价格为依据,否则一般依据账面净资产值定价。
上面讲到的是税务机关的权力,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把握标准不一样,目前我遇到大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都是支持拟上市企业的,即认可按照一块钱平价转让,但也有严格的地方,我遇到最严格的是长三角某国际级开发区。
因此,建议在定价前最好先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如果转给关联方和转给非关联方或非关联方增资之间的时间差距不大,则务必事先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最好关联转让取得完税凭证后再进行后面的交易,否则税务机关较真起来,就麻烦了!!

仅从规范性考虑的话,建议按照账面净资产定价转让,在没有可比第三方价格参照时,税务局没理由不认可这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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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0: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价格最稳妥,不仅税务没意见,证监会也说不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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