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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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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本身从事的产品不属于证监会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但是在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用到一种化工产品,该化工产品是企业自己购置化工原材料生产的。也就是说,企业的产品中仅一个小环节涉及到“重污染行业”,同时公司有三家子公司在异地生产,不知道这样环保核查的时候,属不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的”,是不是需要国家环保部批,还是省环保厅出文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1-4-25 08: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要求比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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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tcarnation 的帖子

2010年第6期保荐人培训中提及“环保问题:尽管不在重污染的目录里,但是以前有案例认为是重污染企业的也会认定是。跨省经营的,一个地方认定是而一个地方认定不是重污染的,则会从严把握。

所以建议从严把握,争取取得国家环保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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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拿到最好,如果耽误了时间及窗口期,企业是要骂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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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11: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ujun808 的帖子

从严自然是没错的。
但涉及化工的仅是生产环节中非常小的一部分,成本核算也非常小,占比可能不到10%吧。为此去拿国家环保部批文,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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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5: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跨省经营是指省外经营的也是重污染行业,就你这个情况,最多省里出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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