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352|回复: 4

收购股份合作制企业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6 09: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一家上市公司,欲收购一家企业,该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核心资产为一块地。
请问:该公司能否直接收购该股份合作制公司,(注:我印象中不能,请各位朋友帮忙找出法律依据)
若不能的话,请问哪种方式是成本最低?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11-4-26 22: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合作制企业好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适用,其甚至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如果核心资产就是一个块土地的话,那么直接收土地?
为了避免直接收土地带来的土地增值税的话,将其资产打包再注册为一个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子公司,收该子公司的股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4-27 09: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打包注册公司的做法,但是不能直接收购公司的股权。国税函【2000】687号文规定以买地为目的的股权收购同样交土地增值税。但是2011年国税局2号公告里废止与有效文件的目录里面都没有这个函的身影,比较诡异。谨慎起见,可以让上市公司对这家新注册的公司注资,变成这家公司的大股东,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收购原股东的股权,据说很多地产公司是这么操作的。谨供参考,欢迎大虾拍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4-27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8: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大侠的热心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3 07:17 , Processed in 0.235328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