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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人员问题是否构成股改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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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7: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国有企业下面的分厂B(B是非法人单位),14年9月A以B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出资,成立了独资公司C,14年12月A无偿划拨土地给C,15年9月A将持有C的5%的股权无偿划拨给A的母公司D,现在C公司想做股改,有三个问题想请教下:
1、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在股改基准日之前缴纳出让金有偿使用?
2、土地在A划拨给C之前,有入账价值,该部分价值股改审计、评估的时候是否可以确认?另外如果支付了出让金,那原来已经入账的价值是继续保留还是剔除?(该部分价值是在95年根据国土、财政部的文入的账<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3、C成立之后,继承了B的业务、人员和资产,但是B只有部分员工和C重新签订了合同,有部分老员工人事合同仍然在B厂(实际是和A签,B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是该部分老员工是在C厂工作,C厂支付工资、社保,想问下是否在股改之前要把人事关系全部转移过来?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17: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下我个人的看法: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企业改制的时候需要有偿使用,因此需要在改制基准日之前完成;
2、股改的时候原入账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确认,有95年文的依据;如果是支付出让金之后,先将原入职的价值和资本公积冲销,在按照出让金记入账价值。
3、老员工在C厂工作,C支付社保工资,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实质性的用工,老员工属于C的员工;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需要职代会的审核通过,老员工有权进行表决,老员工可能会否决方案(据了解老员工不想重签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想要索取A公司的补偿),因此需要在改制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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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相关律师和券商,这些都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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