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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722|回复: 5

如何理解有限公司发债以出资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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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5: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5-10 21:20 编辑

有限公司可以发债,发债以净资产为基准,但有限公司的责任有限的,以出资额为上限。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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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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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6: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出资额为上限的,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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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6: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对,这个两码事,发债是公司的责任,偿还的主体是公司,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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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07: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出资额为限主要是为了防止资不抵债,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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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08: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出资额为限主要是为了防止资不抵债,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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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09: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股东的责任,一个是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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