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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股权“上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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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7: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为某集团,该集团的股东为X个自然人,集团将其所持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X个自然人。
请问已上市公司中有这样的例子么?其中涉及到的缴税问题怎么处理?
谢谢。
发表于 2011-5-13 10: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转让不需要缴纳税收,因为股权转让方为法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本次股权转让所得计入转让方利润表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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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2: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回答错了。法人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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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3: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方(集团)就股权增值部分扣除转让发生的合理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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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0: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为某集团,该集团的股东为X个自然人。。。评价转让不就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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