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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触发1%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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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6: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计算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触及每增加1%时,应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的回购股份比例为基准予以累计计算。


请教各位大侠,上述计算中分子和分母分别是什么?例如,最近一次公告披露的回购股份比例为2%,回购100万股,总股本为5000万股,如果再回购50万股的话,是不是应该(100+50)/5000=3%,如此判断触及1%的规定。
发表于 2011-5-16 10: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计算上市公司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已回购的股份。在计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的指标时,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的回购比例为基准累计计算。
所以,第一次比例为 100/5000=2%。 第二次比例为 50/(5000-100)=1.02%,累计比例为2%+1.02%=3.02%。

点评

你第二次算的不对吧,不是不扣减回购的股份嘛?  发表于 2011-8-1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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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2: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楼主说的对,“总股本”在回购完成前是不会变的,待回购完成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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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5: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
以总股本5000万股为例,回购期间内第一次回购100万,第二次回购50万,第三次回购60万,则其累计回购比例分别为2%、3%(增加1%)和4.2%(增加1.2%),其股本计算基数一直为5000万股,待回购完毕后,一起注销,回购期间股本并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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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5: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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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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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第十六条 计算上市公司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已回购的股份。计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指标时,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的回购比例为基准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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