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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些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和仅由董监高参与的资管计划的一些区别,请前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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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5: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专项资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对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可以以工作年限、职级做出进一步限制)
法律地位
需要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证券登记公司以“上市公司全称—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列示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实体是上市公司(自行成立组织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资管公司管理)
人数限制
所有最终出资人合计不能超过200
无人数限制
信息披露
公告预案时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披露文件以非公开发行所需披露的内容为准
公告预案时充分披露,就目前案例,需披露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认购的计划份额;披露文件在非公开发行所需披露之内容基础上,补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资产管理合同(若有)等
其他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董监高需就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等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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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21: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董监高通过资管计划增减股票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优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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