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
现碰到一个实际问题,企业A实际出资60万元设立了企业B ,但是为了解决当地残疾人就业问题并享受残疾人,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出资人为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企业A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有私下协议,较为明确的说明是企业A出资,并由企业A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律师操作思路想法:
1、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向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改制申请。
2、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作出批复决定,进行脱钩改制。报工商局材料中注明注册资本60万元系职工出资, 但企业A向服务中心报告另行提出为配合改制,由企业B职工代为持有股权。 3、资产评估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4、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报告,选定股东代表,认可资产状况,职工安置方案等。 5、公司化改制,确定员工名下股权,拟由企业A实际控制人和另一名职工持股。 6、公司变更,名称预核准。 7、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8、工商登记。 9、企业A实际控制人和另一名职工股权转让至企业A。
我认为上述改制模式属于真正的集体所有企业改制模式,有违实际情况。 是否可以简单操作: 1)公司提出解除挂靠申请; 2)公司提出安置相关残疾人的方案; 3)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清产核资; 4)残疾人联合会进行产权界定; 5)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相应的解除挂靠批复; 6)凭上述材料至工商登记变更为有限公司。
不知上述操作是否可行?还请有相关实际操作经验的大侠指点,多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