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miemie 发表于 2015-11-18 17:31
别客气,多讨论有益。我觉得深圳的规定没问题。如果不存在新增股东,是老股东按同样的价格货币增进来,应 ...
早上又查到一个法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我比较同意你的观点。上市公司股票讲究的是流通性,所以应该不存在评估问题。
但依据上述法条理解,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其增发若造成失去控股地位,依然需要走评估、批复程序。国有股权问题,好头痛!而且在实务中地方个体性差异很大。研究了新三板和IPO案例,基本上即使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法律瑕疵,如你说说,只要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等部门补出具批复,监管部门还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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