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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72|回复: 9

关于抽逃出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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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4: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公司设立后这1000万又以借款名义转给股东,这算不算抽逃资金呢,实务中抽逃和借贷很难界定。
发表于 2011-5-30 19: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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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5 +15 收起 理由
brooks1986 + 15 + 15 句句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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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30 2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解释3里有啊,ls法规学得好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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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7: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忆力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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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2: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公司说借给股东了,财务上也计入其他应收款了,咋说?——这里,借出资金产生了新的债权,并不是解释所指的先虚构一笔债务、再付款清偿。

点评

我也觉得操作上很难认定。  发表于 2011-6-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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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5: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有一个过会的案例就存在这种情况。股东借钱设立公司,没过多久股东又向公司借钱去还给债权人,一下忘了哪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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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20: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有明显证据,否则资本抽逃是不轻易认定的。这种情况很多企业都有,不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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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总局专门有解释的   此种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定性为抽逃出资。实践中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歧义,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否则一般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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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14: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lawyer 的帖子

专门的解释请贴下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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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4: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苏工商[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也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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