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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69|回复: 2

司法协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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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7: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

    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这条是否有新变化

发表于 2011-6-3 21: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发现王军兄的帖子,本着消灭零回复的原则,答复如下:
王军兄所述的司法协助的2个根据和两方面内容都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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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0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了,法盲崇拜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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