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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lyt

改制评估调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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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2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除了国有资产评估调账外,企业自身的评估调账在改制时是允许的,原则类似于公司注销后,资产以评估值成立新公司。
因此,我认为,既然是“发现”的事项,只要能证明当时评估值是合理的,就不需要补足出资,虽然做法不可取,但是只要你解释,ZJH应当会认可。如果评估值不合理,那么补足出资是必要的。
个人见解,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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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09: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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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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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9: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ukeyan 的帖子

该回复的假设基础为改制时土地的确有2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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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nbinmath 于 2011-8-19 00:02 编辑

请看下面的案例:
1、属于重大差错
2、需要补足注册资本(未提及是否可以减资,个人认为减资在工商上可能不好操作,请牛人补充)
3、是否增加本期净利润如果仅从这句话来讲“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个人觉得调整股东权益似乎不涉及净利润,请会计牛人解析一下是否会因为所得税等问题影响净利润呢?


实际案例:
三、晨光生物:出资不实的关注
1、2005年土地评估增值的情况
2005年河北晨光拟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申请1,200万元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2005年8月21日,邯郸华信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对河北晨光土地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河北晨光以土地估价报告为依据,按评估值对土地原值进行了调整,分别调增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19,368,032.45元。具体评估明细如下:

2、2007年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019号《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2007年河北晨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200万元,其中,股东货币出资20,413,623.35元,资本公积金转增21,760,676.65元。资本公积金转增21,760,676.65元中包含河北晨光根据评估价值调增土地账面价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19,368,032.45元。
3、发行人土地评估增值并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十)项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发行人2005年以土地评估调账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
4、发行人对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予以规范
2009年7月,发行人对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予以规范,将该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
2009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土地评估增值部分由卢庆国等49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货币资金予以规范。根据《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已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含7月31日)收到49名股东缴纳的相应款项。
公司2005年8月土地评估并调账的行为,是对土地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理解有误而造成的会计差错,且距离200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间较长,并非为转增股本而作的会计处理,不存在出资不实的主观故意;该次资产评估调账没有影响各股东的实际股权结构,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造成不利影响。且2009年发行人股东已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用货币对该事项予以规范。根据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土地评估增值并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转自投行小兵blog: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q7s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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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8: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考虑业绩连续计算,评估调增资产是可以的,但是所有者权益部分只能调增资本公积,不能调增注册资本,同时该资本公积部门不能转增注册资本,否则涉及虚增资本;
一般拟上市公司历史存在该问题,采用的补救措施一般都是现金补足,主要是考虑到未来将以净资产为基础来折股,那么绝大部分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都要转增注册资本,考虑到评估调增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增,因此索性现金补足。
个人理解,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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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感觉这里外行太多!作为一名注会,评估值能否调帐,会计处理原则很简单:
1、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明确规定要调帐的,按规定调帐,如90年代土地评估后计入固定资产-土地,后续不提折旧;
2、有关交易各方共同认定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的,按相应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此时会计处理依据的是交易价而非评估价,只是交易价取自评估值,两者性质上有区别。
3、除以上外,仅有评估值,但未以此评估值作为交易价进行交易的,均不得按评估值进行调帐。
以上交易,包括各股东议定作为出资/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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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9: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jun8773 于 2011-8-19 09:08 编辑

个人觉得应该是这样:
1、整体评估,进行调账,作为新设企业。
2、保持原来的资本规模,不作任何调整,资产本身就是拟上市主体的,不能用拟上市主体的资产对拟上市主体进行增资(即使是评估增值部分,这部分原本也属于拟上市主体)。

前些天培训的时候,领导明确说了,要杜绝这种情况。

这个不仅仅是调账的问题,还要看有没有进行工商变更。账务数据可以调整,但是工商变更之后,有些东西是擦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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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7: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7楼、8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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