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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3: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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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inbinmath 于 2011-8-19 00:02 编辑
请看下面的案例:
1、属于重大差错
2、需要补足注册资本(未提及是否可以减资,个人认为减资在工商上可能不好操作,请牛人补充)
3、是否增加本期净利润如果仅从这句话来讲“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个人觉得调整股东权益似乎不涉及净利润,请会计牛人解析一下是否会因为所得税等问题影响净利润呢?
实际案例:
三、晨光生物:出资不实的关注
1、2005年土地评估增值的情况
2005年河北晨光拟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申请1,200万元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2005年8月21日,邯郸华信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对河北晨光土地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河北晨光以土地估价报告为依据,按评估值对土地原值进行了调整,分别调增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19,368,032.45元。具体评估明细如下:
2、2007年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019号《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2007年河北晨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200万元,其中,股东货币出资20,413,623.35元,资本公积金转增21,760,676.65元。资本公积金转增21,760,676.65元中包含河北晨光根据评估价值调增土地账面价值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19,368,032.45元。
3、发行人土地评估增值并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十)项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因此,发行人2005年以土地评估调账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
4、发行人对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予以规范
2009年7月,发行人对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予以规范,将该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
2009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土地评估增值部分由卢庆国等49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货币资金予以规范。根据《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已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含7月31日)收到49名股东缴纳的相应款项。
公司2005年8月土地评估并调账的行为,是对土地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理解有误而造成的会计差错,且距离200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间较长,并非为转增股本而作的会计处理,不存在出资不实的主观故意;该次资产评估调账没有影响各股东的实际股权结构,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造成不利影响。且2009年发行人股东已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用货币对该事项予以规范。根据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土地评估增值并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转自投行小兵blog: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q7s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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