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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票价格不属于异常波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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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2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请教一个问题,在起草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时,涉及到公司股价涨跌幅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计算问题,请问是分别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两个数据都不得超过20%,还是有一个不超过20%即不构成股价波动,或者是同时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不超过20%就不构成股价波动?

关于后两者,各位可有案例?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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