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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先锋论坛职位申请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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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2: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行先锋论坛版主申请和管理条例(2008年7月版)
      经过将近一年的发展,投行先锋论坛在实务,未过会招股说明书分析,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行资料和文章原创等诸多领域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人气不断攀升。广大网友的支持就是我们不断锐意进取的动力,求新求变求发展是我们一直恪守的原则。一年来,对论坛的科学合理化管理,版主的制度化管理,人才的持续性挖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为了能够将投行先锋的发展更上一层楼,并且能够将投行先锋管理得更加有序,实现论坛的不断升级,我们欢迎更多的会员朋友加入我们的管理团队。
一.版主申请标准
1.思想健康,热爱投行先锋论坛,有较强的责任感,能以身作则;
2.热情、耐心、善于沟通和交流;
3.有一定的相关版面的专业或业务能力;
4.有较充裕、固定时间的上网条件 (每周至少1天在论坛出现,每次1-2小时, 及时处理和管理相关帖子);
5.注册为投行先锋论坛会员1月以上(对于站长或者版主推荐的人才,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6.在投行先锋论坛发帖量20以上(灌水帖不予计算,发帖质量高者可以降低此标准);
二.版主申请程序
1.在“论坛事务区”版块提出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自身的优势、条件以及对论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2.在申请帖中需包含对本版工作的相应规划(具体字数不限),要求符合申请版的实际情况,并以此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申请人见习期的考核标准。
3.经过一半以上申请版在职版主同意(在职版主有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并经过总版主批准后,录用为版主,见习期为一个月,由所在版在职版主按照申请程序第二条中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在这一个月内若表现不佳,总版主可随时撤消该申请人见习版主资格;考核成绩合格者,转正为投行先锋正式版主。

三.版主权限
拥有所在管理版块内各项管理权限,具体为:

四.版主职责
1.维护好版块正常秩序,融洽和谐的气氛;
2.积极、热情地欢迎新会员的加入,让新来的朋友感受到家的温暖,留下良好印象,了解投行先锋,喜欢投行先锋;
3.积极、热情地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回复解答相关的问题;
4.善于用心思策划本版块的活动,鼓励会员的积极性;
5.对本版块贴子进行合适地删除、编辑、锁定、转移、评分、修改、置顶、推荐精华等相关操作;
6.及时理智地解决版块内出现的争论和纠纷,并加以正确引导;
7.对违反论坛规则的会员,善用短信息适当地好言相劝、警告;
8.经常与其他管理人员或版主进行交流讨论,相互借鉴好的管理方法和经验;
9.关心论坛发展,对论坛的现状或管理措施积极提建设性意见;
10.积极发掘有能力的优秀人才,加强专栏人才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
11.对垃圾广告或无意义的、禁发、错发的帖子,可直接删除;
五.版主规章和义务
1.执行权限的时候要求公平、公正;
2.无特殊情况,版主不可超过10天时间不上线管理版务;
3.版主有事情不能行使管理义务时,请预先与总版主联系;
4.所负责的版块尽量避免出现无人过问的贴子,即使本人不能回复,也最好跟贴说明一下情况,加强与普通会员的交流;
5.及时对公告类的、重要的或热门的话题置顶,过期后,回复原位,具体原则参照【公告】投行先锋论坛主题帖固顶和总固顶管理办法
6.对于不属于本版块的贴子可以通过“转移话题”功能,将其转入到相关的合适版块,有必要的时候,需一短信息通知作者其帖已被转移至何处;
7.版块中如果有二个以上主题、内容相同的贴子,只保留一个;
8.对于已经没有在继续讨论下去的帖,可以回贴做个简单小结,然后锁定话题。
六.版主的考核
1.超级版主定期对版主进行考核,以下指标列入版主的考核:
①所管辖版块的人气增长指数;
②引进新版主的人数;
③版内新开主题帖的数量;
④管理版内事务的频繁程度;
⑤关于本版或者论坛的合理化建议数量;
⑥网友的公开表扬;
2.奖励:
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威望、勋章等奖励,表现优异者晋升为超级版主;
3.处罚:
①与网友发生冲突的版主,扣除10个威望;
②不能积极帮助会员,并被会员投诉3次以上的版主,经查实(后)取消版主资格。
③连续1个月不在版块出现,事先也未与总版主联系请假者将会被撤消版主职务(特殊情况另议);
④滥用版主职权者,经查实后取消版主资格;
七.版主的退出和回归
1.由于版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工作环境改变、为了学习或其他更重要的事情、兴趣改变等),在一定时间或永久不能参加论坛工作,可以在“论坛事务区”申请非永久性和永久性退出版主职位;
2.非永久性退出的版主,将随时被欢迎进入版主队伍,不需要经过一个月的见习期;
3.一些曾对论坛做出重大贡献的版主, 现因各种原因上不能上论坛及时行使版主的管理职责和义务的,论坛将在免除其管理具体版块权限的同时,设立其为投行先锋论坛荣誉版主,荣誉版主将继续享受对论坛发展的建议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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