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针对上述规定,应当了解的是: 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由于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一般都需要接受足够的货币资金出资,以保证企业的设立和实际运行。 (2)可以利用出资额购买企业所需要的所有财产物资、技术、专利,也可以用于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还可以用于投资,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3)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1)非本位币出资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需要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折算汇率,以避免汇率折算损失。 (2)由于通过银行转账出资的手续不同,手续费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也需要支付手续费,合同中也需要明确规定。 (3)当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额超过合同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非货币实物资产出资是指出资者利用厂房、设备、运输工具、材料物资等实物进行的出资。 (2)可以接受到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获得技术优势。 (2)必须注意接受的设备物资是企业所需要的,不能接受企业所不需要的设备物资。 (3)实物资产出资可能出现出资溢价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4)接受设备出资存在技术落后的风险,企业应当注意防范。 无形资产出资是指出资者利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进行的出资。 (1)通过接受无形资产出资,获得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2)通过接受无形资产出资,获得培养和提高企业员工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途径。 (2)必须注意接受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所需要的,不能接受企业所不需要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出资可能出现出资溢价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4)接受无形资产出资存在淘汰落后的风险,企业应当注意防范。 (5)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必须注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股权出资是指出资者利用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出资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产权进行的出资。 (1)通过接受股权出资,获得长期投资领域和产业联合,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2)通过接受股权出资,建立必要的投资组合,递减投资风险。 (2)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3)股权出资可能出现出资溢价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特定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者利用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进行的出资。 (1)低成本筹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可以低于普通债券票面利率,从而达到低成本筹资的效果。 (2)避开本公司股价低迷期。即避免在本公司股票市价偏低的时期增发股票而造成损失。 (3)调整资本结构。可转换债券的顺利发行,可以在增加公司现金流人的同时提高公司负债比率;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后,则可以降低负债比率。 (4)解决代理问题。从可转换债券的性质上看,可以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如果公司经营失败,股票市价偏低,股东和债权人都会受到损失;如果公司经营成功,股票市价上涨,不仅股东获利,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获取利益。这就起到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矛盾的效果。 (1)低成本筹资的效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发行公司可能会在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时付出代价。 (2)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后,公司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降低,严重时会影响到原有股东的公司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则》第三章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出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这就是通常所描述的银行信用资金的“债转股”,而“债转股”往往是企业和银行双方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当事双方只能根据企业无力偿还到期银行债务的现状,寻求银企双方的和解的“债转股”方式。当然,企业这种股权筹资方式越少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