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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能否用来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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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6: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情况是公司成立时某股东A拿该土地出资,但是土地证尚未办理下来,在公司成立后几个月才办下来,这样有什么影响?另外该土地性质从划拨转出让的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出让金也未交,且该土地名称直接办至公司名下(但是县政府有批文此地是给股东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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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6: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问题是股东使用划拨地出资,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另外出资评估也不好做;
解决方案是该土地的出让金需落实到位,该问题可以解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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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22: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变成了出让地,出让金是由A缴纳的,时间上的问题不是很大,毕竟时间间隔补偿,且土地处于升值,并对公司财产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把手续补齐,该缴纳的税费缴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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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物与无形资产出资应该是权属清晰的,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中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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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四楼的观点都很有道理,楼主所说情况实质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国家利益,但形式上存在明显法律瑕疵,我觉得这个问题应交给会里自由裁量,不会对上市形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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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0 08: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明白了。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案例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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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2: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和四楼说的对,注意税金,肯定不会造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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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确权工作在目前地方政府的操作空间很大,多做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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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某股东A拿该土地出资,但是土地证尚未办理下来,在公司成立后几个月才办下来,这样有什么影响?
我觉得这种影响并不大,实际上是股东的出资瑕疵,这种瑕疵是可以补救的,补救的方法之一就是接受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从本条可以看出,其责任在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并不会处罚公司。

2、另外该土地性质从划拨转出让的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出让金也未交,且该土地名称直接办至公司名下(但是县政府有批文此地是给股东A的)。

    这种流转程序和逻辑上的错误,我觉得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找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确认不会因此对公司及股东进行处罚。如:公司写清当事造成错误的客观原因,由政府确认属实,并且不会对责任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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