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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明重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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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6: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ST光明股改方案的核心部分之一便是,以深圳九五投资捐赠的3.8亿元现金计入资本公积,而后针对各方股东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转增股本,但是此举本身就涉嫌违反会计准则。
  此项资本运作的前提条件便是“接受捐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这也是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前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但是上市公司被要求最晚在2007年下半年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而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接受捐赠资产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难道是因为S*ST光明没有股改,可以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不太明白,请各位大侠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7: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本文将对此解答的内容进行解析。

  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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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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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总10年的规定说的很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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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按照这个文并不能得出对其征税就表明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结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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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进所有者权益,税务上进营业外收入纳税。  发表于 2011-6-1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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