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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jl158

请教高手公司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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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23: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二,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的继承人获取的只是财产权,要想获得股东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关于这个法院已经有很多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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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8: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是有些不妥至少是模糊的地方,在没有更加权威部门的法律解释前提下,相关的讨论仅在个人学理上的探讨,事实上,自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司法部门对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共识,因此这部被称为“可诉”的先进法律在实践中“可诉”的范围以及“诉讼”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人们将试目以待!(个人持悲观态度)。
回到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的理解上,我个人认为有几个关键词需要厘清其确切含义:即对“异议”和“表决时”的界定。一般而言,异议指不同的意见,在作为法律用词时特指反对意见(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532837.html,不好意思我手头没有《现代汉语词典》,也不知道怎么在网上使用《现代汉语词典》)。表决指会议上通过举手、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http://baike.baidu.com/view/1174424.htm)。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2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表既然是表决,当然就是对所议事项标明态度,以投赞同、反对、弃权等方式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个人认为与会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免责的条件为在表决时投反对或者弃权票。因为按照一般的法理和人之常理,在表决时表明异议而在最终的投票中又投赞成票似乎无法理解。而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董事,其承担法律行为之后果的逻辑起点就是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也许有人会问:董事在“讨论”该违法决议时,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在投票是投了反对票(也许处于面子问题,不敢得罪人等原因),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讨论时,你发表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是董事在最后的表决时表明的态度,即投了什么票。
因此,基于法律用词的严谨性和可理解性,建议该款可以修改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对该项表决投反对或弃权票,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并求教于方家。
另外,楼主问的这四个问题都在2007的保代考试中出现,如果楼主能奉献出2007的考题,或者更进一步提供证监会的答案,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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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0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讲解逻辑缜密啊,呵呵

我的看法稍有不同,“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我认为,这个地方关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表示的是,虽然可能在表决时为赞成票,但是这个赞成是属于有条件的赞成或有保留的赞成,因此,我感觉这种情况下,该董事对外应当是不能主张免责,对内应该是有条件的可以主张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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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0: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

解答的有道理,不能免责,除非是证明自己收到胁迫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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