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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投资成立与挂牌主体同业务的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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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3: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主体的董事投资设立了与挂牌主体同业务的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者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发表于 2015-12-15 14: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该不会构成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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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3: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沛晴 发表于 2015-12-15 14:41
个人认为,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该不会构成大障碍。

谢谢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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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05: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的,董监高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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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12-17 09: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重点关注。不过为了保险期限,还是尽可能的避免。
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实务操作中,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比如已挂牌的普华科技就属于此种情形。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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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09: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牌主体的董事投资设立了与挂牌主体同业务的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者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官方的口径是同业竞争关注的范围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也同时关注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没有包括非股东的董监高。  实务上如果存在则需要进行相关披露,并论证存在的影响,站在监管的角度消除当然最好。

至于竞业禁止,公司法有相应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需要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同时还需关注该董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有)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如有,可双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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