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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文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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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是不是前次募集资金距最近期已经超过5年,申请材料可以不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会计师的鉴证呀?法规好象说,5年以下的要,没说5年以上不要。而且申请材料目录中也明确有这项目,并没有特别说明。但从募集说明书中的披露要求等等看,又好象的确5年以上就不用了。

好久没有做A股实务了,请教下大家,是不是有法规明确规定5 年以上可以不用?还是CSRC的内部操作?还是压根就要。大家应该有碰过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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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1: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证监会2007年低发布的500号文中提到“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不满5年的,应详细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但根据文意理解应该是5年以上的不用披露!去年刚做过增发项目,但是是在该通知之前,所以我们披露了!个人觉得没有重大问题的化,最好还是能过披露!否则会里如果要你披露,还要多道程序,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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