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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以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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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5: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以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发表于 2011-6-20 16: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集体土地应当注意:

   (1)企业改制前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制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先通过征用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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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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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1: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履行的程序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上述出资,只适用于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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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发行人的具体情况,除宅基地、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乡镇企业或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企业,其他的企业没有资格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土地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能拿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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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4 15: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很专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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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请评分  发表于 2011-8-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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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6: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有类似集体土地流转法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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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6: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上市问答》中这样回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但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那段没看懂,那位高人给解读一下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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