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自2007年就开始实施了,但其并没有明确企业不可以参与出让收益分成。而且在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上市公司中无一例外的都是采取出让收益分成的方式获利:
1.云南城投:按照出让土地的总价款扣除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及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纯收益获取50%的固定收益,若公司所获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5%时,昆明市人民政府保证向公司另行支付差价款。
2.黑牡丹:(1)本合同项下该地块土地前期开发总成本 10%的工程收益;(2)公司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地块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 50%:50%的比例进行分成。
3.中南建设:土地成片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片开发成本, 成片开发成本由双方共同审核确定),儋州市人民政府与本公司各占开发收益的30%与70%。
4.绵世股份:拍卖收入在扣除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及建设开发成本等后,将由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国土资源局与天府新城公司按2:2:6 比例进行分配。
5.中天城建:在全额偿还中天城建公司的投资后,将剩余部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按70%的比例,以奖励的方式支付给中天城建公司。
前辈对于“不在自己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切入点很赞,这说明还是有机会打下擦边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