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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债企业控股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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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7: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一家集团企业其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工会持股,剩余股东均为自然人,申报材料时会存在障碍吗?

IPO的话,证监会认为工会是福利性组织不适合做股东,是不接受的。
发表于 2011-6-21 17: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发债无此要求就视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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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2: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4日刚发行的“11陕岭东债”的最大股东是公司职工持股会,你可以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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