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问题: 1、根据第49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大家熟知的,保代一人可以同时签一个主板(包括创业板)和一个创业板,法律依据在哪里? 2、
根据第49条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前,保荐代表人都可以换人的,发行后,只要离职也可以走人?但是一般来说,报到会里面就锁住了,发行完后,才能放吧;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3、第50条中“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的“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具体是指什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