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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tone_8009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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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出现不属于那三类的主体采用事先确定的方式获得股权的,需不需要锁三个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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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ranckfong 的帖子

非公开发行,锁定的只有36个月和12个月;
具体你可以看看3楼和4楼的解释;
法规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然后可以看看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公告;
你提到的锁定3个月,应该是指首发时,网下获配的配售对象的锁定期限。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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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1: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打错了,应该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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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0: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venkeven 的帖子

我觉得,所有参与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都属于第九条规定的三类人。董事会决议事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前两类的,即可归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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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17: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碰巧这个帖子与正在做的研究有一些相关,发上来大家讨论一下:

根据《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第二章第三节(六),“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中的内容:

交运集团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久事公司、地产集团分别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事实似乎不能支持我们断定只要非公开发行,就要锁定36个月。证监会的那个函是否还在适用中,有没有哪位大大出来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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