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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色钢铁

请教:民营企业收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国资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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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09: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哪方面的授权?关于国有产权受让人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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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国资部门一般会给大型的国企发一个授权经营的批文,国企是有一定权限决定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变动的。

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如果涉及国资部门审批/备案,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评估核准/备案,另一方面是经济行为的批准:批转让(特别是明确协议转让,豁免进场交易),是国企自己批这两方面还是报国资部门要结合国企拿到的授权文件。

没有可以豁免的情形,拿不到国资部门豁免的批文,都要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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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2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及12楼结合在一起就是正确的。

批准是由权限决定的,如果所出资企业在权利批准则批准就行。如无权限批准,则需国资部门批准。然后是评估备案;若国资部门没有批准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则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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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并购重组律师 的帖子

您好,请问不需要进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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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10: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豁免进场交易必须拿到省级国资部门的批复,评估备案则根据隶属关系决定由哪级国资部门处理。因此,我认为评估备案与国资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应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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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4: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钢铁 发表于 2011-6-30 10:31
回复 并购重组律师 的帖子

您好,请问不需要进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者案例?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2.根据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30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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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等股权转让肯定需要进场(产交所)交易。凡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均需进场交易,这是硬性规定。进场交易的形式有两种:协议转让和挂牌交易。凡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均需挂牌(竞价),如否,则可以协议转让。
另外,如履行了评估备案登记手续,无需另外获得国资部门的额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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