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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母公司是美籍华人控制的BVI公司,是否要转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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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0: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碰到一个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美籍华人(没有中国身份证,持国外护照),母公司是在开曼的BVI公司。那么想请教各位,母公司是否还有必要转到香港去嘛。我记得保代培训多次强调,如果实际控制人是国内自然人,则BVI公司必须转会国内;如果是境外自然人,如果说的清楚则可以不转会国内。
但是,现在这个公司的PE机构,投资人坚持要其母公司转到香港,按照现在税务法规规定,税务局按照净资产的10%征税,就要缴纳500多万税。
发表于 2011-6-23 22: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有实际控制人是香港籍的成功案例,开曼等的印象中确实没有。
如果投资人坚持要求转至香港的话,根据财税59号文操作,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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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缴税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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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3: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转回国内或香港。中小板2308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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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3: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与香港税收协定规定,分红收5%,而开曼、英属维尔京的没有协定,按10%代缴所得税,银行先扣,否则外汇汇出办不了。股东减持,也是分别为5%,10%的税率。

投资者要求转到香港是利益上的追求,但转让过程可能对上市不利。国内的外商投资公司还要变更股东,变更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要商务部程序,是否能绕过75号文,106号文还要看你过去外汇是否规范。是否还要其他自然人股东在其中都是重要的影响。
美籍华人此次转让,按美国税法,税率可能高达30-45%,只是不一定查得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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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3: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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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1: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转给香港涉及698号文,关联方转让还是要按公允价值搞,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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