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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有趣的问题--上市前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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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21: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有趣的问题,国内的一个企业母公司在开曼,实际控制人是美籍华人,标准的老外思维,在2005年的时候给他国内企业的核心员工授予了很多新峤开曼的期权(大概有50%的份额),承诺可以按照0.001美元/股购买开曼的股权(有书面承诺),但是一直没有员工行权,因为没有考虑到公司可以上市。
现在经我们判断,国内的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准备明年申报该公司材料,但是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时碰到两个不同的意见:
1.员工认为公司是承诺过0.001美元/股购买母公司股权的,现在是国内子公司上市,他们也应该可以这个价格购买国内子公司的股权,即要求实际控制人无偿赠送股权;
2.律师认为应该划断开曼母公司和国内子公司的关系,认为这些员工没有在开曼行权,所以是没有股权的,但是董事长可以按照母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赔偿员工,这些员工再按照净资产价格购买新峤开曼的股票(其实这些员工还是没有掏钱了)

我本来是认为律师的观点有道理的,但是现在涉及《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问题,由于实际控制人给予员工的股权较多,现在准备引进PE,净资产价格和PE的价格差额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则当年公司利润肯定是负的了。所以我在考虑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是否可以避免《股份支付》的处理呢?即这些员工获得股权,是基于2005年的期权,如果要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也是计入2005年的费用,而不是今年的费用。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发表于 2011-6-23 22: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授予员工的对母公司的期权终止,按员工对母公司的持股份额置换成对境内子公司(拟上市主体)的股权,可由该母公司转让部分股权实现。
引进PE不要和对员工的股权转让时间隔得太近,一般不会要求严格按股份支付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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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6 16: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不愧是版主,我们这几天商量,定下来的思路几乎和您说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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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2: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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