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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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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6: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为什么是12.5%啊?百思不得其解,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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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8: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这个标准一半意味着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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