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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境外上市股权重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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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23: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
1、香港公司由总经理夫人与总经理朋友持国内护照于2002年于香港成立;
2、国内公司B为业务实体运行公司,国内公司A为国内公司B提供生产所需配件;
3、总经理的朋友、总经理的夫人、总经理的兄弟均为为总经理代持;
4、总经理、总经理的朋友、总经理的夫人、总经理的兄弟均为中国国籍(拥有境内身份证)。
希望达到的结果:
1、用国内公司A整合国内公司B,使其成为业务主体;
2、总经理成为境外上市主体(香港公司或新设SPV公司)法律层面上的股东;
问题:
如何操作能够避开75号文、10号文或其他相关政策的限制。
请各位大侠不吝指导。。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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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6: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先非关联化,再用境外公司收购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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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0: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1. 你有很多细节没有提供,比如香港公司的设立时间,入股A公司的时间等。
2. 为何要用A作为上市主体,而不用B?
3. 既然都只有中国国籍,境外投资搞外汇登记就在所难免,除非不按常规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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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个人看法,红筹境外上市主要的法律障碍在于10号文的相关规定,当前,对10号文的解读有很多,关键就是看律师是否愿意给你签字,因此,在最终敲定方案之前,最好与有做红筹经验的律师沟通较为合适。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我仅按照自己的理解提供点线索供参考:

1、当前的架构形成的时间很重要。即国内A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时间,一般认为如果在2006年9月8日以前已经形成(即10号文颁布之前),则不在10号文的规定范围,不需要管他是否关联并购等的规定,只需按照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法律进行操作就可以了,譬如国内A整合国内B的业务与资产,然后国内B把持有国内A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把国内A转变成外商独资企业;
2、需要注意国内A与B所在行业是否为限制类或者禁止类的行业,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上述的操作目的是尽量避免审批上升到国家部委层面,但是仍需地方部门,如发改委、商务局、外管局的相关审批,需要视所处行业、交易金额的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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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6: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可,主要是10号文的事情。如果需要有红筹上市经验的律师,请加我:40334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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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16: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独家协议的形式。如新浪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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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6: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新浪模式的VIE结构,通过协议控制,规避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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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7: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想完全合法地规避十号文,是很难地。。新浪的协议控股虽然操作成功,但也并非合法规避了十号文。。坐等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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