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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发 稳定股价义务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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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23: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问题:除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董事和高管应承担稳定股价义务外,其他主体,比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境外股东)是否有稳定股价的义务,若是,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发表于 2016-1-20 10: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其他主体无此义务。但董事和高管并非持股才有此义务,任职的有,不包括独立董事。
2、这个可以参考下高澜股份(300499),我觉得写得很清楚的一家,有义务需要出承诺的列了个表格,一目了然,这也是我非常推荐的一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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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8: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在义务主体里,很多公司都将独董排除的原因是什么,是有相关规定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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